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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共有人签了协议放弃了房子,但是未进行公证,她通过诉讼能要回房产吗?房子是祖屋,外公去世时给了母亲,后来在姨妈哄骗下母亲把名字又改回了外公的。母亲去世后,房子就相当于是我们两兄弟和姨妈的共同财产了。六年前我们签了协议,她自愿放弃房子,但协议未进行公证,我们只去房产公司更改了房产证的名字。现在她抓住了我们未公证的这一点,想要通过诉讼要回房子,她有可能吗?她通过诉讼能要回房产吗?想要通过诉讼要回房子,她有可能吗?

诉讼 2019-01-25 1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房产继承权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如果涉及房地产财产的,应当办理公证,便于以后过户手续的办理。如为其它财产,可以仅立书即可,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买房协议并没有“私下签定”这一说,只要是买卖双方自愿合法的达成的协议,都是可以进行公证的。
    买房协议公正属于合同公证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
    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 1、离婚协议中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属于赠与行为。这个赠与行为不是单独的一个赠与行为,是结合了受赠人父母就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一个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之规定。
    2、即使双方没有及时按离婚协议履行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物权法关于物权法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物权变动通过登记产生社会公示公信力,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在离婚后,又对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约定反悔,并不涉及第三方保护。因此其反悔主张不能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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