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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5年5月?跟王某人?借了一万元?。一万元扣除利息?到手七千。?立下字据?今借到王某人RMB一万元整,并有何某人为担保人,约定用款为期一个月。还一万元整,?到期日没还。又汇了一千?算作利息。事情大致这样。到了九月王某约见面?谈还款和资金的事情。?犹豫担保人何某不在。我跟王某人见面了,王某人说?到今人你一共连本带息欠三万多,你换一个担保人。由于当时情形?本人也没主见了。之后按照王某人的说法?写了第二张?借条,金额为五万。?没有担保人。只有本人的签字。?事情最后跟家人坦白了。家人只知道一万元的借条?不知道五万的借条。最终付款一万。一万借条拿回。五万的没有、?我跟王某人约定?再给他两万。五万的借条拿回。但没给。王某人直接电话家人?开口?有借条五万在手?要五万,有私下说要么五万,要么三万,直接拿回条子。现在都没主见。就害怕像吸血鬼一样,给他钱?五万也拿不回。按照王某人的利息算法要十几万,王某人现在就说拿钱说话。我条子在他那边。公私都不怕。?不知道律师这事情该怎么解决。一万借条拿回。五万的借条拿回。直接拿回条子。?不知道律师这事情该怎么解决。

债权债务 2019-05-29 14: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借条没写利息,你不需要还利息。借款人跑了,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赔偿后,可以管借款人要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固定支付逾期利息。
  • 借条有借款金额、利息及签名,应是有效的。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至于能否连本带利讨回,关键是看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诉讼效,又关键是看你是否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是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建议债权人提出还款主张并让对方提出还款期限、订出还款计划等,并让对方签名以此作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计算依据,应该说连本带利讨回问题不大。  第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第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因债务人死亡,借条过期,债权人须按约定担保期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没有明确约定的,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过了6个月没有提出主张视为担保责任消除。
      按《担保法》规定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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