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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媒体单位工作,是单位的外聘人员,在单位工作10年多了,一直是干组版员的工作,去年5月份,单位把我调到信息部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联系广告业务,可我做了多年的组版员,跟本无法胜任这份工作,去年9月份部门开会说,如果还无法完成广告任务者,将被解聘,我接受单位的这个决定,并于去年10月份向单位申请办理解聘手续,好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可单位总是拿很多事情推脱办理,一直到现在,每月只给我200元钱,虽然给我交着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确不要求我上班,还把我从单位稳微信工作群里踢出来,单位一们领导还跟我说,让我自动辞职离开单位,如果不走,到一定时期有可能会给停交我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我觉得此事对我不公平,单位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是损害了我个人权利及权益的。

我到单位工作以来,单位从未与我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我查了劳动法,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产生工作关系满一年,还未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就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对用人单位是很不利的,因为形成了这样的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解聘该员工,如果单位不给开工资及擅自撤掉该员工岗位,或者不再给交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都属于违法行为,该员工有权被迫向单位提出解聘,单位要给该员工补偿金,补发所以拖欠工资,办理解聘手续。

请问,我是否可以对单位的这件事情进行起诉?我该怎么做?将被解聘,好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补发所以拖欠工资,是否可以对单位的这件事情进行起诉?

保险纠纷 2019-05-22 12: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未缴纳社保保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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