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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前夫用我们夫妻名义办理的贷款,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离婚 2019-01-22 2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抵押贷款具体如何操作,  
    (一)贷款人申请。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贷款银行审查。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三)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五)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六)贷款银行划款。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屋类型是哪些  
    一、贷款尚未结清的房产  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抵押物必需是没有任何抵押且无贷款的房产。如果房产已经抵押或者此房产还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借款人再对此房产进行抵押,银行是不能办理的。因为两家银行无法同时拥有一处房产的他项权利。  
    二、部分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一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已购公房,因为有的购房合同会写有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所以银行也无法操作此套房产抵押贷款;另一种是已购公房中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这样的房产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也就无法操作该项业务。  
    三、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根据目前国家的政策,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同样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拆迁房一般按经济适用房管理。  
    四、未取得房产证的小产权房  如果居住人没有取得小产权房产的房产证,对房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没有此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这类房产就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更不能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 抵押是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抵押额足值的话,银行经营可以实现零风险。
    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凭借信誉就可以贷款,现在银行非常慎重,其中小额农贷(通常金额只有几千元)是开展数量比较多的信用贷款。
    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如果个人贷款没有合适的抵押物(房产等)的话,可以考虑存单等的质押,或者找保证担保人为你提供保证担保。

  • 一、离婚时大家都知道有财产,但是都没提的,没要求法院处理的,则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该条文对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权不加时效限制。

    二、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觉得分割不均,要求重新分割的,则诉讼时效为1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离婚时对已知的共同财产都进行了处理,在判决书中已列明,离婚后发现对方藏匿了财产,如:判决书已写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一套。离婚后发现一方还有一套房子,此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是2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 您好!男方的房产首付款时其父亲所出,该房产如果是婚后所买,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特殊约定。这种情况下您可要求对房产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男方应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需听取其本人意见。小孩判给一方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固定工资的2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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