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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离婚事宜??男方是过错方??出轨不止一次??现咨询?因在婚姻中有欠债??现在男方提出离婚?净身出户?孩子归女方?因女方没有工作?婚姻中的债务?会怎么分

离婚 2019-01-02 06: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积极收集对方出轨过错造成离婚的证据,这样才可以支持法院一次判离并且有利于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孩子不足两周岁原则上归女方,孩子年满十周岁可听取孩子意见,两周岁以上十周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由法院根据男女双方条件综合认定,比如经济收入、住房、工作、与孩子共处时间等,建议及时收集有利于你主张的证据。如需律师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 你好,很荣幸回答这个问题,对于夫妻离婚过错方财产分配通常可以按照下面的内容确定。
    1、你是否同意离婚,你不同意离婚,他要起诉你,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还是另外一说。  
    2、如果你们只是想协议离婚,你们现在对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是没办法达成离婚协议的,你们还是去法院解决。  
    3、至于少分问题,有外遇不是少分情节。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才是少分财产情节。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的损害赔偿情节,这跟少分不一样,是个赔偿情节,是对婚姻中的受害方的一个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有外遇跟重婚是不一样的。他们是否有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他们仅仅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是没关系的。  配偶者与他们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但据跟《婚姻法》三十九条,女方可以得到适当照顾。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出轨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判决,同时根据双方的债务究竟是否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来进行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有关问题,通常法院会一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 如果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则按协议分配财产;如果法院判决的话则会根据照顾女方原则进行分配。如果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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