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离婚法律问答

常德
离婚
我是离婚没地方住我要住公租房子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于公租房是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因此,离婚分割时,不存在产权分割的问题,主要是谁继续享有承租权。因此,关于离婚公租房的处理方式一般为如下:1、若是一方在婚前申请获得的公租房,则一般由婚前申请获得的一方继续承租;2、若是婚后申请获得的公租房,一般双方都有公租房的承租权,若此时双方都主张继续承租,先由双方进行协商,由继续承租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协商不成,一般情况下,会优先考虑如下因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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