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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十一年了,但现在公司因业务少,需一部分人待岗,但是沒有工资,我想另外找工作,其中一开始两年没签合同,后面的都签合同了,请问我能得到怎么样的补偿?我想另外找工作,其中一开始两年没签合同,后面的都签合同了,请问我能得到怎么样的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3-13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
    82、
    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
  • 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员工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 不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
    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工资条、打卡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使用。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年,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是因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 首先要看您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明确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与薪酬标准,如果明确了,就依照所明确的去执行,如果确实无法执行,可以依照《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明确,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到时候可以依照这几条法规,去当地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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