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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内容与实际销售给我司的不一致,目前供应商已被查,收到税务局通知要求写明历史发票的用途和耗用情况,请问供应商会受到什么影响以及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吗

合同纠纷 2018-12-31 06: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在税务是“以票控税”的方式管理增值税的,这里的“票”就是指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普通发票又有很多种类,如商业销售发票、工业类发票;冠名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等,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普通发票会有很多种叫法。现在专用发票全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每月申报期内企业申报前将上月开具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抄税,现在普通发票大多数区域也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这样抄税就将企业上月销售开票情况全部纳入金税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所有抄税数据最终汇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库,由他们做最终的比对。
      如果不开票,尤其是专用发票,你们可能得到的“好处”:
      隐匿收入。就是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可以不入帐,从而达到减少销项税额,少交增值税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查实,会被定为偷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后购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可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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