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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孤儿的问题:一个9岁的湖北农村女孩,父母已协议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仅承担300元费用直至18岁,但是孩子的父亲在与母亲离婚时早已丧失了谋生能力(父亲6年前得了一场脑膜炎,经抢救,命是保住了,但后遗症较多:如暴躁易怒,精神抑郁,健忘,总之再也无法外出挣钱),孩子只得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看,去年爷爷生了一场重病,再也无法外出挣钱,全家的经济来源就断了。孩子现在上小学三年级,且体弱多病,现在有心肌炎,肾炎等多种疾病,需要经常复查和吃药,这样,爷爷奶奶就再也负担不起了,想把孩子作为孤儿送到福利院。请问,这个女孩样算不算孤儿?如果不算,哪些人对她有抚养义务?我是女孩的姑姑,已出嫁,在陕西工作。另外,此种情况,国家有没有什么政策照顾(孩子在农村已享受了低保,但钱不多),或者可以寻求哪些法律援助,谢谢!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孤儿的问题:父母已协议离婚,哪些人对她有抚养义务?有没有什么政策照顾(孩子在农村已享受了低保

离婚 2019-05-18 12: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财产分配: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瞻养费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责任,对年老体弱、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子女必须赡养,以任何借口推卸赡养父母的责任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当然也就没有对继父或母尽赡养的义务。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
  • 可以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应当是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 1.重点保障户(A类):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极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程度为
    一、二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极困家庭;
    (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当年治疗自付部分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
    1.5倍以上的极困家庭;
    (3)供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大中专院校,实际支出有关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
    1.5倍以上的极困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极困家庭。A类保障对象实行整户识别、整户施保(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除已享受孤儿补助的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外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基本保障户(B类):指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中等贫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程度为
    三、四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等贫困家庭;
    (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慢性)疾病,治疗自付部分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倍以上的中等贫困家庭;
    (3)供子女上普通高中、大中专院校,实际支出有关费用超过家庭年纯收入1倍以上的中等贫困家庭;
    (4)因病或年老体弱、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赡(抚、扶)养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中等贫困家庭;
    (5)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中等贫困家庭。B类保障对象实行整户识别、差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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