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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提到保密条款,并没有签订禁业协议。同时合同中写明工资的百分之几作为保密费支付。现离开原公司,打算开发原公司客户,但并不涉及到原公司与该客户做的产品,而是其他的产品。请问,这样算违反保密协议吗?那这样对于个人不是很不公平吗?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提到保密条款,这样算违反保密协议吗?那这样对于个人不是很不公平吗?

合同纠纷 2019-02-02 15: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的,在员工离职之后,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补偿,如用人单位不支付,该协议不能约束员工; 第
    二、劳动者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第
    三、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明确告知劳动者,如未明确告知的,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违法,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应有工资条。
  • 保密协议是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附加条件存在的,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且该保密协议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保密协议对你没有约束力。相反,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公司自2月1日起必须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公司是直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因此建议你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目前的劳动关系,确认保密协议无效,要求公司退还保密费,补交劳动保险,双倍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止的工资。
  • 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1、竟业禁止的条件是企业要在员工离职后每月支付一定得经济补偿作为对价;
    2、如果是通常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竟业禁止的补偿金的违法无效;
    3、如果有效的话也可以视实际情况看有没有存在违约金太高主张适当减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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