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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父母哥哥一同申请宅基地建房,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是建房申请里我们全家都有名字。后来在96年哥哥对房子进行了翻建,我们全家都在协议中写了房子是由哥哥出资以父亲名义翻建的。请问那对于这个房子我现在还有份吗?哥哥说82年我未成年,所以并没有对建房出资,所以我只有居住权,没有物权,96年到现在20多年过去了,我对他进行的翻建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我对房产不具有物权,请问是这样吗?父亲在05年跟哥哥做了协议,内容是房屋财产权归哥哥享用。

房产纠纷 2019-01-07 14: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父母的房产,子女是不能擅自进行分割的,更不能以协议方式进行分割处理。但如果父母去世后,子女对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的,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住房权益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  所以,确定住房产权属于那一位,就是看办理的房产证登记人姓名。  《物权法》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分割
    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么分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父母出资买房,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过上美好的生活,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
    如果此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失公平。
  •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属于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
    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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