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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张律师,

两年前?我和一个朋友在酒店一起吸毒,房间不是我开的,是通过我另一个朋友开的房,我与我朋友在房间吸毒,被抓,当时本来交罚款就可以走的,笔录也做了,但是中间又把我朋友叫去重新做了笔录出来后,警察不但没有让他交罚款?当时就把她放了,而没有让我走,有给我做了一次笔录,做完后就把我关在拘留室一晚上,第二天就把我送到戒毒所,刑拘了5天,第五天又把网送到看守所,关了一共37天,然后取保。我想问一下,我和我朋友一起吸毒,为什么给我定的罪名是容留他人吸毒,而我朋友不但没有交罚款,也没有被拘留,当天就放她走了,

刑事辩护 2018-12-28 11: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容留他人吸毒,可能会被判处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罚金等等,视情节轻重而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公安机关不能判罪名,涉嫌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果事实清楚法院会判刑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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