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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2-08-25 14: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等
  •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下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不予立案的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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