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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1975年-2005年10月一直在某国企干临时工(有用工合同),之后非法辞退,已过办理退休的年龄。(2004年6月到达退休年龄)。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给交养老保险,每月只发二百元的生活费。?怎么计算补偿申退休金与养老保险等损失当事人从1975年-2005年10月一直在某国企干临时工(有用工合同)之后非法辞退,单位一直未给交养老保险

保险纠纷 2019-05-21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退休后社会保险会对依法缴纳并满足领取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又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五年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计发。
    2、补贴性养老金计发标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养老搜索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 %,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
    0.7%。
  • 您好,2017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标准是:
    一、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破产国有企业职工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四、自谋职业者  《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五、提前退休年龄  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 年的,应该退休。
  •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
    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1-提前年限*2%)
    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政策为准。
  •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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