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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办学校转让合同前,学校已经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法人资格,其转让合同有效吗?A是转让方B是受让方,C是A的债权人,C诉讼合同无效可以吗?在民办学校转让合同前,学校已经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法人资格,其转让合同有效吗?C诉讼合同无效可以吗?

诉讼 2019-02-16 1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确定的违约的适用空间。如果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有误解,想要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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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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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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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欺诈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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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胁迫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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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 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缔结合同时,合同就生效了。
    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 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因为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的代言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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