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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丙方)有一栋5层房屋,2005年租给甲方开旅社,2009年甲方不开了,转让给乙方继续开。按最早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5年转让给乙方继续经营。但是房租是一年一年的交的。只是曾经有过协议要长期租赁给甲方。所以在2009年三方签了一个合同的转让合同。合同大概内容说的就是原来的甲方旅社转给乙方,丙方继续把房屋租给乙方这样的一个转让合同。但是现在想把房子收回来,这份转让合同在法律上承认吗?合同中丙方也就是我方只有一人签字,但是房产证上是共有财产,属于4人,一个人签了字有法律意义吗?

其他 2010-09-24 1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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