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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指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比《劳动法》稍后出台并对《劳动法》进行具体细化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请问:一个以年薪制(年薪19万元)与公司签定二年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管在只工作了一年零四个月被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他应获得公司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方式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应得工资”(16667元/月,劳动者每月实际收入所得)来计算?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来计算? 如果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来计算,那假定武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850元,按三倍也只能获得11550元/月的补偿,这位劳动者的“应得实际工资”一个月就少了5117元,若要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进行双倍赔偿三个月工资,该劳动者不就要损失15351元“应得实际工资”吗?如果是这样计算的话,那又请问:1、又如何来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呢?2、如果是这样计算的话,那公司享受年薪越高的受聘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是所受“劳动者应得实际工资”的损失越大吗? 3、如果真是只能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那样计算的话,那要解除那些“年薪族”的劳动关系,不是对公司方没有任何约束力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又如何来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呢?

合同纠纷 2019-05-17 00: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计算方法: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
    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帐户的基金。在岗职工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老板克扣员工平均工资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讨薪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补偿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没有,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观察考虑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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