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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一家银行工作,2015年6月离开。在我任职期间,每月20%的绩效佣金将被扣除,直至年底。将从2015年1月至5月扣除。《公司基本法》变更后,20%不扣除!但已扣除的款项尚未退还。6月卸任后,我还没有得到解决,年底也没有得到弥补!我给公司人力资源部打了电话,他说如果他走了就不寄了!请问律师先生,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能拿回佣金,甚至给我更多的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8-29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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