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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晚上好 咨询您们个问题 就是我外婆今年刚满80岁(无任何单位、无社保等其他养老保险) 他大儿子今年5月去世(58岁 单位:眉山交通驾校 未退休 癌症去世 有妻儿 ) 外婆去儿子生前询问过补助问题 单位以没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为由 未给予任何补偿(就个问题是我外公去世23年了 外婆目前每月只领取160元的生活补助) 请问各位老师 1、像我外婆这种情况她大儿子生前单位有补助补偿吗? 2、国家有没有出台过相关法规文件 3、我们可以找民政、社区咨询此类事情吗? 谢谢各位老师的帮助 你们辛苦了!!!请问各位老师 有没有出台过相关法规文件 社区咨询此类事情吗?

综合法律 2019-05-10 14: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  1,如果成年子不赡养年老父母的,当事人可以先协商、用亲情感化等;  2,如果协商无效的,可以起诉法院解决。  二,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8,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心的法律依据。全文共124个条,施行于2004年5月1日,主要对交通相关人及物:车辆、驾驶人等的道路通行条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对事故责任认定、罚款标准、调解等事项均作了较详尽的规定。
    2、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错误,有无遵守交通法规。是相关部门通过判断交通事故的成因,进而划分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主要涉及的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的内容。针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权、处罚等等作了较详尽规定。
    4、当交通肇事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依据《治安处罚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是行政部门对事故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
    5、若行政部门组织调解,则《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事故当事人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
    6、对于构成犯罪的肇事者,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度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述“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此规定执行。
  •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目前的规定,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退还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金额包括利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一并退还个人缴纳部分和利息,也就是说只退计入个人帐户的钱,进入社会统筹的不退。
      参保退休人员死亡,除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外,各地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还有相关规定,以深圳为例:  丧葬费: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养1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养2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  养3人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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