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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黑龙江人,我和我爱人由于一些原因结婚没领证,现在小孩1个月了,去给孩子落户口,派出所说得罚款让我给他1000人民币他给办,我想知道下我自己办需要什么手续,详细点说下,谢谢我和我爱人由于一些原因结婚没领证,现在小孩1个月了,去给孩子落户口,我想知道下我自己办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 2019-03-05 11: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小孩,落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工作要求
    (一)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应当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因故超期两年以上的,由分、县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 户籍是否已经落户,以当事人夫妻双方的户口本为依据,只交验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无法证明是否已经申报户口,也无法出具该证明。  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2,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  3,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 由当地计生部门对超生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罚款)后,不管孩子的户口是否申报,都不得对当事人以同一违法事实,作出两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中,同样必须坚持“一事不再二罚”的原则,除非第一次的征收决定是错误的,这错误包括:征收单位缺失主体执法资格、被征收人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条款引用错误、社会抚养费计征错误、法律程序不到位等等。
    如果上述情况一旦发生,可以撤消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 第十六条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户主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四)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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