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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70年4月5日因现行反革命罪,被关岭县公安局依法拘留,并于1975年4月1日关岭县公安局“经上级批准,给予释放” 为依法拘留就应依法释放,依法要么有罪,要么无罪,申诉了四十佘年而毫无结果。我认可原来的调查材料,翻出我挡案,对照当时(而非现在)的相关法律政策,有理有据本着公平公正就是我的追求,从新下结论。这并无多困难的要求,就是办不到,不过我未放弃,还要继续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向社会公布,《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即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1994年发生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我是县公安局“根据上级指示,给予释放” 的人员,这只能说明我无错,更没犯罪,没被起诉,更没被判刑。结合我个人情况,完全合乎国家赔偿法及最高院最高检多次司法解释,2016.1.1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任: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赔偿。依法要么有罪,不溯及既往。没被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法律 2019-05-16 21: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无罪释放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情形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的情形:
    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
    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
    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
    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
    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受害人的赔偿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情况来决定赔偿金的多少。首先要确定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其次受害人是哪里人;第三要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第四要告诉律师受害人的月平均工资、受害人家人情况等才能计算出准确的赔偿金,再在这个基础上双方可以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处理赔偿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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