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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年底公司研发部要从南京搬迁到杭州,员工不愿意搬迁,要辞退员工,并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2016年7月1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上级于2017年1月12日通知因为公司搬迁可能会辞退你,1月1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面日期为1月23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要如何赔偿?公司1月23日开始放假,2月4日正常上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上面写的是1月23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之后公司是不是有理由扣除一月份的部分工资?离职员工有无权利要求改到1月31日底正式解除合同关系?如果公司不同意这项要求,算不算违法行为?

现在公司提出补偿一个月工资,1月23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做两点更改:1.日期改为2月1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2.因未提前30天通知,需额外再支付一个月工资,共2个月工资补偿。公司不同意这两点要求,请问以上两点要求及公司行为是否合法?

期待您的解答。

合同纠纷 2019-01-03 08: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1、在职期间也是可以申请仲裁
    2、离职一段时间后一年之内也是可以申请仲裁
    3、不一定是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在用工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企业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如果单位不支付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口头辞退不生效,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应当继续上班直至出具书面解除合同证明,避免用人单位以口说无凭按旷工处理,难以维权。
    用人单位拒绝上班的,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辞退违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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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辞退员工,1月1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不是有理由扣除一月份的部分工资?共2个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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