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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没有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誉同居生活了十三年是不是属于事实婚姻?我是一个农村的女士不懂法!2000年经过他人介绍和男方举行了婚礼,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2002年9月生于了一个男孩,2005年4月又生于一个女孩,为了给孩子上户口男方托村委会的人把我的户口从我娘家迁移到了男方,因为男方吃喝嫖赌不误正业我想和男方分手。男方不让我迁我的户口我能起诉吗?我多次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咨询户籍民警说户口迁移需要有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的出具的离婚证没有判决书或离婚证户口是不能办理迁移手续的请问派出所户籍民警的这种说法合法吗?没有结婚证法院和民政局都不受理我的户口就成了死户口了吗?

离婚 2018-12-24 1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键点是你们双方的同居时间。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关系的是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同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是一样的,两者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但是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需要先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再根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
  • 购成事实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才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双方自愿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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