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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您好.我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我是06铁路房产供暖公司年搬迁户,当时开发公司收款时只收了煤气、水、电费的预交款和总房款,当时没有收取取暖费,因一直没有想入住,所以没有办理入户手续和房照。我现在想办理入户,铁路房产供暖公司让我把06年到现在的取暖费都补交,还要收取滞纳金。根据09年锦州市供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我们双方没有签订过供。用热合同,第35条对逾期缴费的,可依照约定按日收取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我和供热方也没有任何约定。但铁路房产供暖公司指出我所回迁的小区不是一户一阀,只要交房款就是我的房子,就得交纳取暖费,不用签协议。请教律师根据法律,法规没有签订合同和约定前我是否应该交纳取暖费和滞纳金?谢谢我是06铁路房产供暖公司年搬迁户,根据09年锦州市供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是否应该交纳取暖费和滞纳金?

综合法律 2019-05-10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 未签设备租赁合同,超过六个月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由于没有跟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所以该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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