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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酒店杭州西湖仁和路店订单号码: R31006010000393056,该订单与订单号: R31006010000393054、订单号: R31006010000392751相关联,但客人在离店时前台工作人员并未提醒客人当日还有一张入住订单,直至客人离开杭州,酒店前台于2017年2月9日晚23:00后与客人联系是否入住。时隔一晚,作为预定人的我,于2017年2月10日09:04分拨打汉庭杭州西湖仁和路店联系电话,无人接听,09:07分再次拨打后,前台跟我说他很忙,没时间处理,说有问题可以打总部客服电话。又于09:10分拨打4008121121进行事情咨询处理,总部客服告知我前台人员没有义务告知入住人订单情况,我问他前台人员是否能看到所有关联订单,他说可以,我反问既然能看到为什么在离店的时候不提醒?客服人员的回复是没有这项服务,不提供这项服务,没有义务!我问是否可以投诉,他说可以,我帮你记录,3日内有会专门的人跟你联系。作为多年汉庭会员,免房都不知道换了多少次的我来说,这样的回复我无法接受。没有这项服务?不提供这项服务?没有义务?既然说知道关联订单的存在,却没有提示服务或义务,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恶意隐瞒事实真相,是否可以理解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试问汉庭酒店客服回复的没有提醒义务没有提醒服务,是否已经与本法规相违背!时至今日,汉庭酒店方在客服给我回电重申其公司没有提醒客人订单存在的义务以及这项服务外,无任何回复。是否可以理解为恶意隐瞒事实真相,是否可以理解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

消费者维权 2019-05-12 07: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时遇到欺诈或对接受服务不满意时,如与商店协商和解未果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投诉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发现消费欺诈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3倍赔偿,还是要求500元赔偿,有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有以下内容:
    (一)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 投诉内容。
    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三) 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 投诉请求和投诉的日期。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 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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