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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包人以口头协议或书面转让协议的形式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发包人的,视为长期转让。流通期仅限于合同期的剩余期限。第十八条在合同期内,承包人未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人实际返还承包地的,不视为自愿返还承包地。根据上述两项相关规定,即使我方(承包人)口头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发包人,但未书面通知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为自愿设立,第29条的规定是否适用?我们是否仍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房产纠纷 2022-09-04 08: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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