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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中对于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法律条款有哪些,是否对履约保证金和保函金额有明确要求,是否明确指出这两种形式的担保方式能否同时存在

合同纠纷 2018-12-28 20: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
    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 在建筑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了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中,所承的条件,在施工前,用自己的流动资金抵押在建设单位用,不计利息,待工程全部完工后该款元、、并且全部履行合同条款时,建设单位将此款推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果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按事先拟定的数额扣除,余者返回施工单位;
    2、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已将工程全部完工,理应工程款全部结清,但是由于工程还没有经过使用,验收时只能从外表检查,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要时间的验证,为此建设单位用应付工程款,按一定的比例暂留,待保修期满,为发生质量问题,全部付给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各利益主体对审计要求的多样性  建设单位要求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水平,尽量降低工程造价,突出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施工单位要求利益的最大化;行业监管部门则要求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效益等。由于各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不尽相同,导致审计的结论、审计的风险也不同。因此,各利益主体最终往往都将焦点问题都集中到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身上,这就产生了最突出而无法控制的风险。  
    (二)内部审计职能的扩展  过去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理解是监督与评价,而内部审计经过发展,对建设工程审计不仅是从建设资金投人、使用、效果几个方面静态地评价、出具审计意见,而且对建设工程实施项目管理也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在监督中,不仅是从造价和资金使用上,同时对建设工程的一切活动和建设过程中主要领导者的经济责任、项目的绩效情况等实施跟踪审计。审计内容随着审计职能的扩大也随之增大,因此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审计的风险也相应增大。  
    (三)审计环境的影响  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审计包括工程技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管理审计等多项内容,涉及企业的众多部门。从外部环境看,现代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参与建设工程的相关部门,受利润最大化驱动,不可避免存在着信息失实、错误甚至舞弊行为,增大了审计风险。同时,建设单位内的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制度遵守的程度、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对建设工程审计风险产生影响。  
    (四)审计人员的因素  工程审计工作体现了较强的技术经济综合性特征,因而从事工程审计的人员除了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之外,还应具有深厚的工程技术知识,否则无法保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等技术性工作的审计。但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审计人员不了解工程结构和施工要求,无法完成与施工技术内容有关的审计工作,致使工程审计难以达到应有的质量要求,增强了潜在的审计风险。此外,审计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职业道德,对工程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状况相当重要,也会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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