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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调动员工,员工不同意。单位是否可以不服从安排解除?前提:劳动合同上已经注明岗位及工作地点,调动为同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员工不同意。是否可以不服从安排解除?劳动合同上已经注明岗位及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综合法律 2019-01-26 0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能以办理调动手续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不是,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做变更;单方面调岗违法,劳动者可以即时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
    (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不限制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 1、单位调动工作岗位,实质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劳动者不同意,不能强制执行;
    2、单位如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作为依据,否则没有效力;
    3、单位解除合同违法,你可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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