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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个问题,有个人不停骚扰你,打电话发短信辱骂你,并且在别人面前诋毁你,我可以起诉她吗?

肖像权 2019-01-02 17: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骚扰是一种违法行为,本身并不成立刑事犯罪。民事层面上可能涉及对隐私权的侵犯,严重的性骚扰还可能构成猥亵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有对“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规定,所以遇到相关情况建议保留证据,报警求助。
    其次,”名誉诋毁“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并且情节严重的话,构成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频繁的发短信和打电话不会构成骚扰罪,但是严重者会被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对方发短信辱骂当事人的,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可以以此来起诉对方。  二,相关的规定:  1,我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我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4,《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无论双方是什么样的关系,只要一方的“找麻烦”行为,已经干扰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那么其就可以选择报警。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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