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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3月来到一家公共机构,并于同年6月签署了合同。2011年5月,该单位要求我们中的六个人与另一家公共机构签署一份公益性文件。我们的工资保持不变。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公益性岗位工资,另一部分为单位工资。2015年3月,我因甲状腺癌手术住院。休假两个月后,单位以我是公益性岗位为由拒绝给我休假,要求我回去工作。2015年6月,该单位恢复工作。由于装修和资金不足,月薪仅为公益性岗位工资。我现在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纠纷 2022-09-06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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