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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本人高光军,女,27岁,山东临沂人,我2011年与河北邢台清河人郑传云结婚。2013年8月有一个男孩,郑家俊。2016年05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我们商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我净身出户不分一分钱的财产。也不需要付抚养费。但我有探视权。可是离婚后他就百般阻挠我见孩子,恶语相加。后来2016年10月1左右,男方郑传云再婚,再婚对象带着一个7岁的丫头。后来我也再婚。再婚对象是初婚没有孩子。后来和孩子奶奶通话时,得知孩子的父亲不掏钱养孩子。带来的丫头也欺负我儿子。我有通话录音。孩子给我打电话想跟着我。他们还不给我探视权。我想拥有我应该得到的探视权。或者变更抚养权。我该怎么做。也不需要付抚养费。他们还不给我探视权。我想拥有我应该得到的探视权。或者变更抚养权。

离婚 2019-06-14 09: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国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层面考量的一种权利,良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维持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
    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原则上,除上述情形以及发生严重危害被抚养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抚养权通常不发生变更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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