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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1年赠予的房子,公正书上面写到让父母住到辞世之日,父母健在,现在可以买卖吗?想知道如果买房子的税是不是很高呀,听说20年内不能买卖。谢谢我是2011年赠予的房子,现在可以买卖吗?是不是很高呀,听说20年内不能买卖。

房产纠纷 2019-05-13 10: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贷款买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标准规定::
    1.保险或担保费:纯公积金贷款为,贷款额×相应费率×贷款年限;组合贷款为,房款总额×相应费率×贷款年限;
    2.契税:房款总额×
    1.5%;
    3.抵押登记费:贷款额×
    1.5%,最多不超过200元;
    4.工本费:商品房为,纯公积金贷款160元,组合贷款170元;纯公积金贷款80元,组合贷款为90元;产权共有的另加10元;
    5.代办费:纯公积金贷款为200元,组合贷款为250元;
    3.维修基金:建筑面积×40元/平米;
    测量费:建筑面积×
    0.19元/平米。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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