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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我的子女录取省计划生育学校,属国家计划委培生,1994年我与镇计生服务站签订委培合同,委培合同明确规定:“学生毕业后我单位负责接收安排工作”。1996年子女毕业后去计生服务站上班,并从县人事劳动局开具《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后来镇被划为区,子女被调到区计划生育局,子女在单位上班21年,至今没有按合同规定安排工作,损害了我们的利益。2014年我们向市组织部写信请求处理,市发改委派人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建议区政府履行合同,给我的子女安排工作。市委组织部将调查报告寄给区委书记,指出区政府要履行委培合同,依法处理。区政府答复“不受条条框框限制”,不依法履行合同。后来我们多次向市、省、国家信访申请复查,至今没有依法复查处理。1993年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委托培养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请问:区政府真的可以不受法律限制、不履行委培合同吗?如果区政府要遵守法律、履行委培合同,我们该如何维权?敬请大律师们给予援助,不吝赐教,指破迷津。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不履行委培合同吗?履行委培合同,我们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6-17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我国境内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此外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虽然职工是在怀孕期内,但若属于多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现行国家政策及我省条例,主要是对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正式员工。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反本条例多生育子女的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针对小王这样的合同工及其他企业人员,一旦有人举报其二胎怀孕,且计生部门跟踪到其的确违反政策生育了二胎,主要是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其他处分。
      但从另一方面,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等规定,封竞妍说,他们也考虑过了,且咨询过同行,但都没有遇到过这类情况,不知道相关法律出现冲突时如何应用,因此他们只好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这样的处理。
  • 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入职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个月至第12个月且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上班期间员工与顾客发生纠纷,单位依照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了处理,这时劳动法就能起作用了。
    如果在个案中,劳动者觉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工会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诉讼。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有这一要求,公司不得拒绝。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而用工的,公司应从期满第二个月起至不满一年,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仍继续用工的,应视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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