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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工厂生产部,生产出来的产品要由我调整到合格指标范围内才可以发货,今天生产一批,我调完叫品管终检,合格了叫包装了,结果后来品管抽检包装后的产品,发现参数比终检时候高了不少,产品改判为不合格品,控发。领导检查调整记录,说我没按指标下限调,判定我的责任,想扣钱,我不服,原因有二,其一,从来没有规定必须按下限调,那是领导事后起意,我添加的量没超出指标范围,二,品管都终检合格了,抽检却偏差那么多,可能是产品本身不稳定,也可能品管检测出问题。我觉得责任不在我这,如果扣我钱,我想通过法律维权,请问我有没有胜算?结果后来品管抽检包装后的产品,产品改判为不合格品,抽检却偏差那么多,我想通过法律维权

综合法律 2019-06-16 18: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产品不合格可以得到赔偿:买卖产品是买卖合同,产品质量不合格就是卖方违反了产品质量担保任务,属于违约,同时,若因该不合格产品而造成了对人生或财产的损害,则又是侵权责任,因此,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你只能择一种起诉,但注意,侵权责任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不可以,所以,常常人们都选择以侵权责任起诉。要赔偿产品的话,就是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根据以上规定,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起诉,应该在发现自已权利受到侵害一年内提出,如超过一年,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 因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则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该法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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