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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是湖北人来凤县大河人,我也是来凤县人旧司乡人,我女朋友跟他前男朋友未结婚证,现在有了一个小孩,他前男朋友贵州人,就是他男朋友跟我现在女朋友分开了几年里,他没有支付孩子一分抚养费,我现在女朋友就是想把她自己的孩子牵户口从贵州牵到湖北老家,但是男方不同意,刚开始同意,我女朋友对他男朋友找已经没有了感情,男方还威胁我女朋友,说了很多难听的话,请问男方不同意,孩子可以把户口牵到湖北吗?需要什么手术,孩子的出生证明在我女朋友这里?还有个问题,他们没领结婚证,如果我跟她领结婚证算重婚吗?受法律保护吗?可以把孩子上户口以我的明义吗?孩子五岁半了????因为孩子上学要户口本,急急急!来个好心人帮帮忙给点意见,请问男方不同意,孩子可以把户口牵到湖北吗?他们没领结婚证,可以把孩子上户口以我的明义吗?

综合法律 2019-06-18 12: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现在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不受婚姻法保护,但是民法保护,如果解除同居关系,同居之间产生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也受到刑法的保护,有第一个事实婚姻的,他人在外又维持的第二个事实婚姻或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罪。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 上述问题要确定结婚时间: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属于法定事实婚姻,离婚时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分割共同财产,不牵涉一方严重婚姻过错的,没有补偿(赔偿);1994年2月1日后结婚的,不是合法婚姻,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离婚问题,分手时没有财产分割。
    《婚姻法解释一》对上述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非婚生子女不符合生育政策要求,因此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各个地方的法规规定办理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并且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亲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户口登记。
    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 小孩已经上户的,不需要出生证明
    户口表明与户主的关系,公民的住址,公民的年龄。已经有户口的,不再需要出生证明。根据民通意见规定,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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