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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交往一年多,怀孕了,中途他因为我拿了他的手机不让他玩游戏,然后对我有动粗的行为,为此我想去打掉,是他苦苦哀求我给他机会,我也不忍心伤害一个小生命,所以选择原谅他。后来我们领了结婚证,都准备结婚了,因为彩礼四万达不到一致,僵持了几天,最后我们两个自己决定他爸妈只能拿出两万,还有两万他去借,借了等我回门的时候那天我爸把两万块钱给我拿去他还账,他都同意了,最后还要我跟他家里人表态说我是真心嫁给她们家并不是因为其它东西。我觉得没有这个必要,我都已经把话说到那个份上了,还要这样要求我。所以我现在不想办婚礼,我想撤销结婚证,不想结婚了,原本就是因为怀了没办法所以才选择结婚。现在他不同意打掉孩子,不同意把结婚证退了。我想问我自己去把孩子打掉,他们家有没有权利告我,我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我想撤销结婚证,现在他不同意打掉孩子,我想问我自己去把孩子打掉,有没有权利告我,我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离婚 2019-01-10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无需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无需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由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原则上应该退还彩礼。
      同时,由于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双方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也就是说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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