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哥哥因为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了,后来我们申请了取保候审,现在经查明我哥哥是无罪的,所以问一下怎么解除取保期限 ?我哥哥因为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了,后来我们申请了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2019-04-22 11: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 ,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第一,关于您所说的保释,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应该称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够适用。按照法律规定,只有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四种情况下才能够办理取保候审。从实践角度来是否同意取保候审是办案机关的权力,也就是它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相对还是较为主观的。第二,至于您所说的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案件的事实已经由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起诉了,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有利的情节比如坦白、自首等行为都是在案件发生时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的表现,作为案外人,行为人是否对于公安机关的审讯坦白了是无从知晓的,也就是说有利的可能性很小。唯一可以争取的点就是积极对对方进行赔偿获得对方谅解,除此之外基本没有什么有利的方法。
  •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规定时,能在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在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三日期限不够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但必须在此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延长一日至四日后再不能延长期限。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此规定时,在三日内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时,直接延长至三十日,三十日内包括前面的三日。
    必须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说明: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批准逮捕或决定不批准逮捕。
    因此,此规定的七日是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 (一)取保候审期限:1年; 如果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可能撤销取保候审,决定逮捕。
    (二)逮捕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苏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