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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被患者殴打致轻微伤,而派出所行政处罚我方罚100,对方罚500. 已签字。对此我方不认可,要求复议。打人录像,以及证人我方都有,没有先打人,没有骂人,没有任何挑逗行为。我方主张拘留对方,要求复议。律师认为可行吗?推翻处罚可能行大吗?

劳动纠纷 2018-12-29 14: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 拘留申请复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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