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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 不是主犯 系积极参与者 就对方一人轻微伤 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有自首情节和一般立功表现 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以前被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缓刑期限已经结束 聚众斗殴是寻衅滋事判决以前没有查不出来的事 现在被翻出来了 以前不认为这是犯罪因为没有伤人 法律意识也太薄弱了 现在还能判处缓刑吗?

刑事辩护 2018-12-28 06: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事实上,只要犯罪分子满足缓刑条件的,一般都可以获得缓刑的,与犯了什么罪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聚众斗殴被判刑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 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轻微的,有可能判处缓刑
    可以参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  聚众斗殴罪中,双方都积极参与并致对方受伤的情况下应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方反诉请求。
      首先,法律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反诉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同等保护,如果不允许其提起反诉,有违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最后,只有双方故意引起的犯罪才可支持反诉,因为此类犯罪对方的损害与自身都有过错,支持反诉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即对方的犯罪行为致自身受到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而其他犯罪不存在此特点,因此,不支持反诉。
      对于其他犯罪,被害方的过错造成刑事被告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作为减轻民事赔偿的情节,不应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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