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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另一人担保,另一人后失踪,本人与原告被起诉并被强制执行还款,因原告为本人找去做担保,本来为原告打借条一份(有逼迫成分,但不好举证),一审判决,本人为债务加入,偿还原告为另一人偿还费用,本人认为,按照一审判决,为债务加入,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本人与失踪人承担的是同一债务,失踪人并没有脱离债务关系,我与原告之间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具有同一性,故我应该享有失踪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原告与2014年6月27日偿还了农信社贷款后,到2016年8月3日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原告向失踪人追偿的诉讼时效,且本人与一审原告协议只在原告与本人之间签订,失踪人并不知情,本人认为可行使失踪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一审中本人已提出。本人如据此上诉,是否可行?本人与原告被起诉并被强制执行还款,故我应该享有失踪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否可行?

诉讼 2019-05-18 16: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在世一方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其待还款期限之日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在还款日前起诉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还款期限之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应依约定还款期限之日起2年内向管辖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即如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应自还款期限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2年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1、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里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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