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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妻子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带着孩子去了肯尼亚,我现在已起诉离婚,问一下,如果孩子能再回来的话,我可以以孩子监护人的名义请求法院禁止孩子再出境吗?我和妻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我现在已起诉离婚,我可以以孩子监护人的名义请求法院禁止孩子再出境吗?

离婚 2019-02-16 12: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是孩子的监护人,父母离婚的,并不影响父母双方的监护人地位,所以虽然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的,但是母亲依然是监护人,在父亲去世的情况下,母亲还是孩子的监护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因为孩子一直是由您抚养的,所以您可以继续对孩子进行抚养。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与您发生争议的,那么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归您所有。
    第二,关于遗产继承,在孩子的父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孩子和他的爷爷奶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也就是说遗产均分三份,孩子得其中的一份。孩子确实是未成年人,但是并不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可以多继承遗产,因为您作为孩子的母亲,对孩子也是有抚养的义务的。
    孩子的爷爷奶奶虽然有工资和医保,但是继承儿子的遗产就意味着他们只能依靠继承的遗产来弥补失去儿子无人养老的缺憾了。
  • 如果对方不同意协议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若无大的争议,则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左右审完,若案件较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则是6个月左右审完。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该类证据,法院一般也会判决离婚,若没有此类证据,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起诉方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 双方在离婚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该判决进行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时,就房产分割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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