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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2016年八月招标一个高铁后勤服务项目,由于价格的原因,决定弃标,由参加投标的第二名中标,招标代理公司既收了我的招标服务费,同时又收了第二中标人的招标服务费,它这样做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建筑工程 2019-01-04 2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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