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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关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怎么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怎么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离婚 2019-06-03 2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国家并非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民间借贷,而是法律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吸收资金从事金融业务,比如发放贷款、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等。
    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等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实质性犯罪,嫌疑人现在既被刑拘,接下来会被逮捕,提起公诉,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及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量刑要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是否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于罪数认定中的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罪名的情形。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是刑法上原本独立的数个犯罪。
    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具有特定罪名的犯罪。如果是本来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罪名相同的行为,均不能形成结合犯。
    2、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了一个新的罪名,即甲罪加乙罪形成丙罪,其中的丙罪即为结合犯。
    在此,被结合的原本独立的犯罪,已经失去了原有独立犯罪的意义,而被融合为一个新的整体,成为新罪的组成部分之一。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罪,必须是基于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成立结合犯。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故结合犯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因此,对结合犯只能按结合成的新罪名定罪处罚,不存在数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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