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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朋友介绍下到凯里天宇公司买车,当时说好我们只要交10000元订金,银行贷款等流程天宇公司去办,只要我们按他们讲的去配合,我们既可以得车,还可以拿车去融资,只要按时还银行的贷款就可以了,我们不知道到银行贷款中间有个担保公司,就签了银行贷款和担保公司的合同,后来凯里天宇公司开我的车准备去另外的抵押公司做抵押贷款,车就被担保公司没收了,现我发现这车根本就不在我名下,也没有得到钱,还背了60多万的债,担保公司说我们是贷款诈骗,我该怎么办?请各位帮助!还可以拿车去融资,我们不知道到银行贷款中间有个担保公司,担保公司说我们是贷款诈骗

银行 2019-05-11 16: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 1、你有权给别人担保买车。《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买车人不还钱,银行有权要求你先行偿还。
    4、《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
    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另外还有个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 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有期限。超过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3、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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