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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在转角路口处与一辆公交车相遇.因为快要撞上去了.为了避免撞车我紧急刹车了.然后刹车之后后面有一辆电瓶车撞到了我摩托车的排气管上.电瓶车司机摔倒受伤了.医院治疗用了5万元.前几天他们家里人来到我们家说和我们私了.让我们负责一部分的医疗费.在我紧急刹车之后是他撞到我了然后导致自己受伤.这应该算追尾事故.请问我要对他的医药费负责吗.责任方应该是他才对.请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交通事故 2019-01-01 04: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追尾事故中的前车与后车的责任认定,关键在于事故各方是否存在违章过错行为,如果存在违章行为导致追尾事故发生的,将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要根据现场情况来追究急刹车追尾谁的责任更大一些。
    车辆追尾事故,主要是由于车辆之间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人反映迟缓或汽车制动系统性能不良,导致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追尾车辆往往是由于后车造成的,由于间距太小刹车不及或制动失灵,不可控制地撞上前车,这种情况下,被追尾的前车没有过错的,一般认定后车承担全部责任,前车无责任。
    但是,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前车、后车均需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如果车辆有违章行为的导致追尾的,无论前车、后车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情况下,如无其他违法情况,应当由酒驾追尾方承担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同时还要依法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1、垫付医疗费不是法律强制行为。
    2、车主无力垫付医疗费用可以停止垫付,但最后受害人死亡的,会认为死亡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车主承担责任,除非受害人是因为其他原因死亡。
    3、垫付医药费不是强制的,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让受害人费用自理。最后是协商也好,还是起诉也好。待最终的处理结果出现的时候再一次性支付给其相应的费用,在支付给对方费用时要让对方打好收到条。
  •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发生事故,机动车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给以全部赔偿,超过部分按照责任赔偿,而且非机动车一方还可以减去百分之十的责任赔偿。 机动车从次责到全责,都是在交强险限额内(物损2000元、医疗10000元、死残110000元)全赔,不分责任比例。 超过部分机动车根据责任比例(责任比例+10%)再赔。 机动车无责,也在交强险限额内(物损
    100、医疗
    1000、死残11000)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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