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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风电的外资企业,现在汕头市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中中方占51%,外方占49%(该比例是根据项目核准的审核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注册公司的),其中该合资企业共有三个项目,每个项目均为不超过5MW的风电项目,投资总额约13.8亿元,注册资本金4.6亿元,目前公司的实收资本只有3.8亿元左右,现由于项目已经基本完工,竣工决算后的投资总额并没有13.8亿元这么多,只有约10亿元左右,我现在需要办理减资手续,为了保持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以及与实际的投资总额保持1:3比例,是否可以办理减资手续,把投资总额变为10亿元左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都变更3.3亿元左右(即保持与实际投资总额接近1:3的比例或不超过);另外,在办里此程序中,我们的目的是希望尽量提高外资占股比例,减少中方的占故比例,就是在中方但单方面减资,请问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或政策支持,在操作上需要注意哪些,是否不用按照发改委的比例而根据我司的情况尽量变成外资独资企业,而具体操作就通过此次减资或者后期的增资方式。烦请能够给予答复,谢谢!注册资本金4.6亿元,竣工决算后的投资总额并没有13.8亿元这么多,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或政策支持

综合法律 2019-04-08 0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新公司法对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新公司法下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
      在新公司法下,大部分行业的企业在注册时不再验资,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也就意味着可能很长一段时间内实际投入的资金小于注册资金(这是法律允许的)。
    我想问的是:在某一个时点,实收资本按注册资金还是实际投入入账?关于这个问题,有的人的说法是:注册时就按注册资金入账,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但我觉得这个不合理。
    第一,实收资金从字面理解应该是实际收到的资本;第二,在利润分配时,一般是按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按实际投入更能体现这个。
      两种做法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不能简单说哪种做法是正确的或更合理的。
    现实工作中,还是依照相应的公司章程进行会计处理。另外,股东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不一定是现金资产,可以是固定资产、商品、甚至是债权,“未缴的出资计入其他应收款”实质上是构成了债权出资,只要其他股东认可,计入实收资本也没问题。
  • 关于企业减资变更的说明 减资登报公告(45天以后工商才能受理)审计报告:实收资本到位。实收资本不能到位,需另外重新注入货币资金。验资报告
    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1)、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3)、代理委托书
    (4)、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
    (5)、老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6)、新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7)、章程(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全体自然人股东需到工商所签字确认)
    产权交易(如涉及集体或国有法人股东)由产权经纪公司出具产权交割报告(产权交易费用按交易额的千分之六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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