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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问题是:借款人在银行贷款并以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现借款合同已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将到期。银行为化解不良,拟为其办理借新还旧,于是将原他项权证注销的同时办理了新的最高额抵押登记,几日后银行取得了新的他项权证,但尚未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借据,未完成借新还旧手续,借款人就跑路了。请问:银行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还有效吗、应如何补救?谢谢!最高额抵押合同也将到期。于是将原他项权证注销的同时办理了新的最高额抵押登记,银行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还有效吗

银行 2019-05-09 1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 房产证要抵押在银行。
    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
    2.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
    3.面签银行;
    4.银行报卷和审批;
    5.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结果,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记;
    7.建委出它项权利证;
    8.视情况办理保险、公证等手续;
    9.银行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
  •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期限是抵押权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抵押期限是行政登记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该期限是行政机关强制要求的,不能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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