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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挪用公款三十万元不能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吗?会被判多久呢?

刑事辩护 2019-01-28 17: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尘埃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解释》(
    2000.
    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相关法律]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挪用公款应当按照数额及情节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由于刑法将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每种情况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因而在追诉期限的计算上亦有差别,对追诉期限的计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挪用行为的评价和正确定罪量刑。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为大家绍:  关于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问题,目前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本罪实施的行为是“挪”和“用”的结合,在公款失去合法控制期间,挪用行为实际上也处于继续的状态,因而挪用公款罪属于继续犯(或称持续犯),故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挪用案件被提起诉讼或行为人自动归还了公款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款被挪之后,犯罪行为已构成既遂,公款失去控制的状态,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而是不法状态的继续,因此挪用公款罪属于行为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移挪之日起计算。实际上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之处在于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还是行为犯。  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应根据其犯罪构成的不同情况来理解:
    (1)在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挪”和“用”的行为,则行为人的挪用犯罪就达既遂,即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于继续状态的是挪用的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
    (2)在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外的其它个人用途时,仅有“挪”和“用”的行为尚不能认为犯罪已达既遂,必须达到超过三个月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三个月之后的继续状态同
    (1)一样,也是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持续状态,并非犯罪行为的继续,因为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依据上述分析,挪用公款罪为行为犯是显而易见的,在犯罪形态上也并非持续犯。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处的“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行为本身,而非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情况下,一旦“挪”和“用”的行为都已完成,就认为犯罪已构成既遂,所以,此时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用”之时开始计算。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它用途时,一旦超过三个月,就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行为才完成,因此追诉期限应自挪用公款满三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处的“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行为本身,而非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情况下,一旦“挪”和“用”的行为都已完成,就认为犯罪已构成既遂,所以,此时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用”之时开始计算。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它用途时,一旦超过三个月,就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行为才完成,因此追诉期限应自挪用公款满三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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