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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彭秋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一月至一九九九年四月期间,我在被告的要求下运石灰到被告承包的精粉厂,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石灰款8110 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此款。 被告辩称:欠原告石灰款属实,但我还托人运了一车煤给原告,这车煤款1990元应在石灰款中抵扣。另外,我们精粉厂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分批付清此款。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元月至四月,原告应被告之约送石灰到被告承包的精粉,经1999年7月8日结算,被告欠原告石灰款9220元,且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条言明在1999年10月份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已付1100元。另查明,1999年7月2日,被告还托彭某拖了一车煤给原告计煤款1990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此款。    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向彭年仔出具的煤款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凭,证据充分、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应予清偿,原告托人拖的煤款也应予抵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欠原告石灰款八千一百一十元,除去已拖煤款一千九百九十元,尚欠六千一百二十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四百二十元,由被告承担三百二十元,由原告承担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6120(欠款) 320(诉讼费)=64406440-(800 200法院催到款项)=5440(至今未清)原告彭某诉被告彭秋健欠款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证据充分、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债权债务 2019-05-08 11: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审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只有在当事人签收判决书15日后,没有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如果上诉了,就启动了二审程序,法院需要再进行审理。当然一审的判决的效力就处于一种未决状态。
    因此,关于离婚的效力,因为财产问题的上诉而中断,不能生效。最终结果就看法院的裁判了。
  • 第一类: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符合条件的裁决,将会被裁定撤销,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 发生土地纠纷应该由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如果对有关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自然人(个人)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起诉状,也称起诉书,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务的,用以说明案件情况及我方主张的法律文书。
    需要提交: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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