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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五年前因无法承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与他商量离婚未果。然后丈夫带着四岁的儿子回铁岭去了,一直都没在一起。曾想过去见见儿子,又怕与丈夫纠缠不清。现在我们已分居五年了,期间,我曾多次打电话要求其过来办理离婚手续,他都以各种理由推拖,并要求巨额赔偿或恐吓,以至拖到现在都无法解除婚姻。请问我该怎样解除这段婚姻?我曾多次打电话要求其过来办理离婚手续,以至拖到现在都无法解除婚姻。请问我该怎样解除这段婚姻?

离婚 2019-02-16 11: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有过错一方进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 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暴力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不再是家务事,阻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已成为有关单位和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
  • 您好! 第一,关于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所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您可以请求对方损害赔偿。 第二,关于共同还债。
    债务是男方的婚前债务,您双方一起偿还,对这部分您可以请求对方偿还,但是前提是您有证据证明您的还债事实。 第三,离婚还存在财产分割问题,请求损害赔偿和财产分割不是一回事。
    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双方进行分割,分割和比例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一般均分。 第四,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和探望权问题,您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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